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004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岳元
債 務 人 林哲熏
林哲愷
一、債務人林哲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6,641元,
及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
之3.184加1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
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其計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按全國
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184加1成計收,並賠償程序費用
500元,如對債務人林哲熏財產執行無結果由債務人林哲愷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