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869號
ILDV,112,司促,4869,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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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69號
債 權 人 黃文呈
債 務 人 信奕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秀琴



債 務 人 林甫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94,900元,及
自附件中各筆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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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奕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