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818號
ILDV,112,司促,4818,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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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1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鄭經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3,232元,及其中本金
50,778元整自民國112年9月2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經翰於109年12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2年8月底尚積欠債權人53,232元整未為清
償(消費款47,382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3,396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1,754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債權人屢
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
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之部份,計50,778元自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
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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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