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5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耀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9,636元,及其中
本金38,389元部分,自民國11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
付3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延滯第4個月(含)以
上每月計付7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