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689號
ILDV,112,司促,4689,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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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8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陳鄧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9,673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鄧文於民國103年07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
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
,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
權人﹝下同﹞19,673元(含本金17,287元、利息2,386元)及其
中17,287元自民國112年09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
請 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
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46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7287元 陳鄧文 民國112年09月04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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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