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667號
ILDV,112,司促,4667,2023100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67號
債 權 人 洪偉雄
債 務 人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800,0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