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38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文裕營造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上
開1人清算人 林明謙即林英俊之繼承人
林明陞即林英俊之繼承人
林書郁即林英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明謙、林明陞、林書郁(前開3人即為林英俊之繼
承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林英俊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文裕
營造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4,390元,
及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5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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