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857號
債 權 人 藍國恆
債 務 人 周仕元
藍麗萍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藍國恆主張債務人周仕元計新臺幣540,000元迄 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 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尚有加速條款待補正,經本院 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 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