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蘇智亮
穆信堅
康家暐
曹逸晉
被 告 黃素梅
張英雄
張美鳳
張正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一編號13關於「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