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陳麗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楊陳麗香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余鳳英間請求分
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
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
抗字第146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108,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