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信宗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8210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信宗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宋劉毅(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另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 第23號判決)為貪圖介紹他人出租金融帳戶予綽號「小林」 所屬詐欺集團之報酬,乃介紹楊清文(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另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林信宗出租金融 帳戶以獲取報酬。林信宗依其社會生活經驗,預見將自己金 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被不法詐騙集團 利用,以詐術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予提領、轉匯運用, 而達到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竟予應允,基 於縱若有人持該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作為犯罪工具使用,以逃 避司法機關追訴處罰,而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亦不違 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月7日22時18分前之 某時,將其所申設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均交予宋劉毅,由宋劉毅轉交給「小林」所屬詐欺 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小林」所屬詐欺集團為 犯罪使用,並約定將給予林信宗新臺幣(下同)30,000元報 酬。嗣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楊清文提供之台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清文帳戶)及本案帳戶資料 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3「詐騙集團詐騙方式」欄所示時間, 以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詐騙集團詐騙方式」欄所示之詐 術,致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 成年成員之指示,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3「匯款日期/金額」 欄所示之時間,將附表編號1至13「匯款日期/金額」欄所示 之款項匯至楊清文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各該款項 入帳後,旋即為下列轉出行為:
㈠於111年1月9日19時21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55,000元(含
上開潘定宏遭詐之1,000元)至本案帳戶。 ㈡於111年1月9日12時42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70,500元(含 上開吳沛純遭詐之30,000元)至本案帳戶。 ㈢於111年1月10日12時50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143,000元( 含上開范亞婕遭詐之10,000元)至本案帳戶。 ㈣於111年1月10日14時25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145,000元( 含上開林亞熹遭詐之60,000元)至本案帳戶。 ㈤於111年1月9日15時44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60,100元(含 上開陳葦琪遭詐之30,000元)至本案帳戶。 ㈥於111年1月10日15時45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591,000元( 含上開高筱妮遭詐之4,000元)至本案帳戶。 ㈦於111年1月7日22時18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65,000元(含 上開林鈺英遭詐之1,000元)至本案帳戶。 ㈧於111年1月10日15時01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147,800元( 含上開陳立堯遭詐之30,000元)至本案帳戶。 ㈨於111年1月10日12時34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260,000元( 含上開溫志豪遭詐之150,000元)至本案帳戶。 ㈩於111年1月10日14時30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60,100元( 含上開黃于真遭詐之30,000元)至本案帳戶;又於111年1月 10日17時18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122,000元(含上開黃 于真遭詐之20,000元)至本案帳戶。
於111年1月9日20時59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84,050元(含 上開劉玉薇遭詐之60,000元)至本案帳戶;又於111年1月10 日16時13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162,200元(含上開劉玉 薇遭詐之30,000元)至本案帳戶。
於111年1月9日17時13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202,000元( 含上開陳建銘遭詐之80,000元)至本案帳戶;又於111年1月 9日18時12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55,500元(含上開陳建 銘遭詐之20,000元)至本案帳戶。
於111年1月10日13時02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428,500元( 含上開沈筱嫺遭詐之132,000元)至本案帳戶。 前述款項進入本案帳戶後,各旋即遭轉帳至其他帳戶,以此 方式幫助本案詐欺犯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遮斷金流以 逃避國家追訴、處罰。
二、案經林鈺英等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等警察機關報 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信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已依規定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 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 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白 承認,核與另案被告宋劉毅、楊清文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所述情節相符,並有詐騙帳戶一覽表 、本案帳戶基本資料、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及附表證據欄所 示之書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 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 共同正犯。查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宋劉毅轉交「小林」 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對附表所示之 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至楊清文帳戶 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轉匯至本案帳戶,再轉帳至其他 金融機構帳戶內,而以此方式製造前開犯罪金流之斷點,致 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 是被告所為係參與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 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 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第14條第1項之幫 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侵害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產法益,並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2罪,屬同種想像競合犯 及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 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公布,並於同年6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項規定:「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 正後該條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規定並 無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是被告於偵查、本院 準備程序、審判中自白洗錢犯行,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考量被告係幫助犯,其惡性 輕於正犯,故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並依法遞減之。
㈣起訴書犯罪事實雖未敘及前述事實欄一㈠至㈥、㈧至所示各該 贓款轉入本案帳戶等節,然經蒞庭檢察官更正補充,且此與 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作 為犯罪工具,助長社會上人頭帳戶文化之歪風,導致犯罪追 查不易,形成查緝死角,對交易秩序、社會治安均造成危害 ,兼衡本案損害之金額、被告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審理時自述 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泥作工作,日薪約4,000元至5,0 00元,離婚,有2名成年子女,需要扶養母親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四、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伊提供本案帳戶並未獲得報酬等 語,卷內亦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 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 額。又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匯款再轉入本案帳戶之款項,旋 遭詐欺集團成員轉至其他帳戶,已非屬被告所有或在其實際 掌控中,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匯款人 詐欺集團詐騙方式 匯款日期/金額 匯入金融帳戶 書證 1 潘定宏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1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派單先生」、「秘書mia」、「mr王」聯絡潘定宏,邀約潘定宏在SVJ娛樂城網站投資獲利,致潘定宏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9日至111年1月12日間,陸續遭詐騙匯款6筆共83,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第1筆於111年1月9日18時50分許匯款1,000元,係匯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1年1月9日18時50分許、1,000元 楊清文帳戶 潘定宏網路銀行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 2 吳沛純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2月14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潔C卡」、「NO2.金幣輝煌」、「萬達線上客服」、「徐義揚《將軍》」、「彤彤」、「萬達集團-高速金流總客服」聯絡吳沛純,邀約吳沛純在萬達娛樂城網站投資獲利,致吳沛純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9日至111年1月12日間,陸續遭詐騙匯款3筆共367,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第1筆於111年1月9日12時31分許匯款30,000元,係匯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1年1月9日12時31分許、 30,000元 楊清文帳戶 吳沛純網路銀行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 3 范亞婕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9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xiao51146-羅辰」聯絡范亞婕,邀約范亞婕在博弈平台日昇交易所投資獲利,致范亞婕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10日12時35分許匯款10,000元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1年1月10日12時35分許、10,000元 楊清文帳戶 范亞婕網路銀行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 4 林亞熹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5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潔C卡」聯絡林亞熹,邀約林亞熹在萬達娛樂城網站投資獲利,致林亞熹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10日13時39分許、同日13時40分許,遭詐騙匯款50,000元、10,000元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1年1月10日13時39分許、50,000元 111年1月10日13時40分許、10,000元 楊清文帳戶 林亞熹網路銀行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 5 陳葦琪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2月29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rourou」、「Linda總指導」、「珊娜老師」聯絡陳葦琪,邀約陳葦琪在投資網站投資賺錢,致陳葦琪陷於錯誤,於110年12月29日15時44分許、111年1月9日15時39分許,分別遭詐騙匯款1,000元、30,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第2筆30,000元,係匯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1年1月9日15時39分許、 30,000元 楊清文帳戶 陳葦琪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 6 高筱妮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2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財團總監-玹玹」聯絡高筱妮,邀約高筱妮在萬達娛樂城網站投資獲利,致高筱妮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4日至111年1月13日間,陸續遭詐騙匯款6筆共200,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第2筆於111年1月10日15時39分許匯款4,000元,係匯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1年1月10日15時39分許、4,000元 楊清文帳戶 高筱妮網路銀行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 7 林鈺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2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兼差の雄班」、「琳娜」、「皮諾」、「紜熙」、「查理斯」、「熊熊尚好來接單」、「歡歡」、「馮傑」聯絡林鈺英,邀約林鈺英在GMP娛樂城、金鑫投顧網站投資賺錢,致林鈺英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7日至111年3月1日間,陸續遭詐騙匯款10筆共281,5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第1筆於111年1月7日21時42分許匯款1,000元,係匯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1年1月7日21時42分許、1,000元 楊清文帳戶 林鈺英交易明細翻拍照片、LINE頁面暨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8 陳立堯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10日,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珊娜老師」聯絡陳立堯,邀約陳立堯在博弈網站投資賺錢,致陳立堯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10日14時53分許、同日18時54分許,分別遭詐騙匯款30,000元、15,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第1筆30,000元係匯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1年1月10日14時53分許、30,000元 楊清文帳戶 陳立堯LINE對話紀錄。 9 溫志豪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2月15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總理-鴻洋」、「RS金融-黃執行長」、「日昇官方出款部門總客服」聯絡溫志豪,邀約溫志豪在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溫志豪陷於錯誤,於110年12月15日至111年1月10日間,陸續遭詐騙匯款11筆共550,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第8筆於111年1月10日12時19分許匯款50,000元、第9筆於同日12時20分許匯款50,000元、第10筆於同日12時27分許匯款30,000元、第11筆於同日12時30分許匯款20,000元,係匯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1年1月10日12時19分許、50,000元 111年1月10日12時20分許、50,000元 111年1月10日12時27分許、30,000元 111年1月10日12時30分許、20,000元 楊清文帳戶 温志豪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 10 黃于真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2月7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珊娜老師」聯絡黃于真,邀約黃于真在網站投資賺錢,致黃于真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10日至111年4月8日間,陸續遭詐騙匯款8筆共200,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第1筆於111年1月10日14時26分許匯款30,000元、第2筆於111年1月10日17時1分許匯款20,000元,係匯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1年1月10日14時26分許、30,000元 111年1月10日17時1分許、 20,000元 楊清文帳戶 黃于真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LINE對話紀錄。 11 劉玉薇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初某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財團秘書雪雪」、「財團繼承者-ianen」聯絡劉玉薇,邀約劉玉薇在萬達娛樂城網站投資獲利,致劉玉薇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8日至111年1月22日間,陸續遭詐騙匯款7筆共206,985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1年1月9日20時56分許匯款30,000元、同日20時58分許匯款30,000元、111年1月10日16時9分許匯款30,000元,係匯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1年1月9日20時56分許、 30,000元 111年1月9日20時58分許、 30,000元 111年1月10日16時9分許、 30,000元 楊清文帳戶 劉玉薇網路銀行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 12 陳建銘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初某日,透過社群軟體LINE聯絡陳建銘,邀約陳建銘在博弈網站投資獲利,致陳建銘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7日至111年1月15日間,陸續遭詐騙匯款9筆共225,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1年1月9日17時4分許匯款50,000元、同日17時9分許匯款30,000元、同日17時58分許匯款20,000元,係匯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1年1月9日17時4分許、 50,000元 111年1月9日17時9分許、 30,000元 111年1月9日17時58分許、 20,000元 楊清文帳戶 陳建銘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13 沈筱嫺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7日之前某日,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打工的豬仔」、「潔西卡」、「徐義揚(將軍)」聯絡沈筱嫺,邀約沈筱嫺在網站投資虛擬貨幣賺錢,致沈筱嫺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7日至111年1月26日間,陸續遭詐騙匯款18筆共1,956,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1年1月10日12時57分許匯款132,000元,係匯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1年1月10日12時57分許、132,000元 楊清文帳戶 沈筱嫺台新銀行存簿封面暨歷史交易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