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621號
ILDM,112,簡,621,20231023,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仕貴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薛植和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8、2047、2063、2331、3444、3489、507
5、5384號)及檢察官劉憲英、戎婕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61
27、8123、84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龍仕貴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龍仕貴可預見任意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份子 作為不法收取詐欺款項之用,並供該人將犯罪所得款項匯入 ,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仍基於容任該結果發 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與掩飾詐欺所得去向之幫 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至同年月19日間 之某不詳時許,在宜蘭縣○○鎮○○街0號租屋處,將其於111年 9月13日甫申辦成功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提供 予張芳瑞王俊傑使用(所涉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均另案偵 辦),以供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作為犯罪所得存提匯款之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龍仕貴提供之本案帳戶後,即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 表所示之詐欺手法,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即遭提領一空或轉匯至其 他人頭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 所得之去向。案經岳怡伶等告訴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 局等警察機關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或移 送併辦。
二、證據:
 ㈠被告龍仕貴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張芳瑞之證述。
 ㈢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證述。
㈣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帳戶存摺影本。



 ㈤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網頁擷取照片、APP 頁面擷取照片。
 ㈥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報案資料。
 ㈦被告本案帳戶之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表。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龍仕貴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提供本案帳戶一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附表各 編號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 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 助洗錢罪。
 ㈢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及一般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為輕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行為後,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 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前 被告僅須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符合減刑要件,修正後被告 則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始符合減刑要件,經比 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 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就其洗錢 犯行自白犯罪,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再遞減其刑。
 ㈣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127、8123、8443號移送 併辦意旨書就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犯行移送本院 併案審理,此部分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幫助詐 欺取財、幫助洗錢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
四、沒收:
 ㈠移送併辦意旨(112年度偵字第6127號)雖認被告提供本案帳 戶之行為,有自張芳瑞處取得新臺幣5萬元之報酬,惟此節 為被告所否認,且遍查卷內事證,除證人張芳瑞於警詢之證 述外,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確取得該筆報酬,是依罪 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至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匯出款項,已非由被告實際上所支配



,考量被告僅係提供本案帳戶供作犯罪工具,並非本案主導 犯罪之核心人物,倘再就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之標的一律予 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就本案洗錢標的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2、879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備註 1 江政隆 (未據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電商業者以LINE暱稱「Li」向被害人佯稱:在指定網站上架貨品進行投資即可獲利,惟須先購入商品,待客戶收取商品始收取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9月21日 11時28分 41,064元 112年度偵字第98號 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112年度偵字第6127號 移送併辦部分 2 岳怡伶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林」向告訴人佯稱:在指定網站投資虛擬貨幣、黃金等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9月21日 11時4分 50,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047號 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112年度偵字第6127號 移送併辦部分 3 鄭惠予 (未據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真詐財」之方式,向被害人佯稱:要與被害人結婚,且要將大陸的房子過戶予被害人,惟必須繳納相關稅捐,始能辦理房產過戶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9月20日 10時3分 101,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063號 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4 柳仲豪 (未據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真詐財」之方式,以LINE暱稱「李可馨」向被害人佯稱:在指定網站投資黃金及石油即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9月21日 12時48分 50,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331號 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同上日 12時49分 49,000元 5 劉皇毅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真詐財」之方式,以LINE暱稱「安蝶」向告訴人佯稱:至指定網站投資外匯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9月20日 11時51分 30,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3444號 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112年度偵字第6127號 移送併辦部分 6 黃姿銘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真詐財」之方式,向告訴人佯稱:至指定網站並下載投資APP進行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9月20日 10時45分 200,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3489號 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7 吳錦泉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真詐財」之方式,以LINE暱稱「小歡」向告訴人佯稱:在指定之homemall網站儲值投資網拍生意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9月21日 12時54分 46,258元 112年度偵字第5075號 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112年度偵字第6127號 移送併辦部分 8 鄭玉蓮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MESSENGER向告訴人佯稱:可匯款代為操作賭博遊戲,獲利龐大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9月20日 10時13分 180,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5384號 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9 陳艷雲 (未據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蔡富興539」向被害人佯稱:匯款投資明牌彩券、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9月21日 10時35分 50,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6127號 移送併辦部分 10 賴春富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小婉」向告訴人佯稱:至指定網站匯款投資美金外匯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9月21日 10時35分 30,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6127號 移送併辦部分 11 李秀美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楊耀東」向告訴人佯稱:中獎須先結清簽牌費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9月20日 10時50分 150,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8123號 移送併辦部分 12 張朝臣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小仙女」向告訴人佯稱:可以匯款代操投資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9月21日 10時55分 40,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8443號 移送併辦部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