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廖文俊
代 理 人 廖挺翔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