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呂劍明即林秀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蔡凱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 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86NX0000000-0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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