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張灯寶即張清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陽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 度司催字第2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菘湶
附表
編號 股票編號 股數 1 86ND0234211-8 1000 2 87NX0138641-7 100 3 88NX0215658-4 278 4 89NX0293198-6 314 5 90NX0370109-0 236 6 91NX0446963-9 289 7 92NX0523789-8 301 8 93NX0601105-0 214 9 94NX0678543-4 229 10 95NX0807277-4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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