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賴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