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潘林慶
訴訟代理人 陳俊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潘林慶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未記載 6,000元 AZ0000000 008年10月31日 2 潘林慶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未記載 6,000元 AZ0000000 008年11月30日 3 潘林慶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未記載 6,000元 AZ0000000 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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