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陳林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 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證 券 字 號 股數 96NZ0000000&ZZZZ; 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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