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勝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莊玉珠
代 理 人 林永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華產科技股份限公司 古善武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勝濱有限公司 1,008,000元 JE0000000 11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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