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388號
SLDV,112,除,388,202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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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黃景亮黃慶基之繼承人與繼受人


黃景聰黃慶基之繼承人與繼受人

黃景祥黃慶基之繼承人與繼受人

蔡坤佑即黃慶基之繼受人

蔡豐旭黃慶基之繼受人

黃秀玲黃慶基之繼承人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聖倫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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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