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黃景亮即黃慶基之繼承人與繼受人
黃景聰即黃慶基之繼承人與繼受人
黃景祥即黃慶基之繼承人與繼受人
蔡坤佑即黃慶基之繼受人
蔡豐旭即黃慶基之繼受人
黃秀玲即黃慶基之繼承人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聖倫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