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鄭志偉
柯宏親
被上訴人 普立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2,29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因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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