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874號
SLDV,112,訴,874,20231005,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4號
原 告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全
訴訟代理人 陳南呈
徐翊庭
被 告 陳柚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二大段中關於「並得向『原』告收取相當於成交金額7﹪之違約金140萬496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並得向『被』告收取相當於成交金額7﹪之違約金140萬496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二大段有前開誤寫,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