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莊景亮
視同上訴人 莊雅娟
被 上訴人 吳明錦即吳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如
上訴人或視同上訴人一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另一人於繳納範
圍內即免除繳納之義務,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