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374號
SLDV,112,訴,1374,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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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朱大維
被 告 東大尚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其中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金額分別按附表「利息」、「違約金」欄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東大尚聯有限公司(下稱東大尚聯 公司)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邀同被告黃國昌為連帶保證人。詎被告東大尚聯公 司嗣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積欠654,569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原告與東大尚聯公司所締結銀 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第1項第1款約定,上 開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等人連帶清償上開 欠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 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號 最近繳息日查詢列印資料、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利率查 詢列印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8至30頁),而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復均未提出



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之 規定,皆應視同自認,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上開契約所約定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100萬元 624,456元 自111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84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30,113元 自112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82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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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大尚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