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謝念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貴金影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8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38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88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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