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21號
SLDV,112,補,921,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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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1號
原 告 楊秋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黑貓宅急便、璀睿翼速運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當事人為法人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
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自明。
二、原告起訴狀僅載「黑貓宅急便」、「璀睿翼速運公司」,未
記載其完整姓名(含組織型態),致無法確定起訴對象。原
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表明上開被
告真正名稱。
三、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黑貓宅急便」、「璀睿翼速運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姓名及住居所,其法定代理權尚有
欠缺,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表明上開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其住居所
等資料。
四、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表
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其原因
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
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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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