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42號
SLDV,112,補,742,202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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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卓昔軍

黃世明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詹睿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寧新城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正被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訴時,雖以張志源為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見本院112年度湖簡調字第280號卷第7頁),然未 提出張志源合法代理被告之相關資料,又經本院向臺北市建 築管理工程處調取被告登記資料,該處以112年9月22日北市 都建寓字第1126167075號函檢附被告之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資 料到院,核該報備資料所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楊昆誠」 ,且其任期自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是難認「張志 誠」為被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原告以張志誠為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於法尚有未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檢具相關資料,補正被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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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