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88號
SLDV,112,補,688,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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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黃坤山
被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4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訴之聲明第1項、第5項,分別
係請求被告公開道歉及下架新聞報導,均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
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裁判費15,800元(
計算式:9,800元+3,000元+3,000元=15,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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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