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王沂
訴訟代理人 劉鑫成律師
被 告 王淮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分割
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2278建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下合稱系
爭不動產)。而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價值經鑑定分別為
新臺幣(下同)857萬7,146元、99萬8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合計為956萬7,233元【計算式:857萬7,146元+99萬8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743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4萬6元,尚應
補繳5萬5,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