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09號
SLDV,112,補,1209,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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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9號
原 告 區淞銘
上列原告與黃才銘趙穎潔順吉汽車商行間損害賠償事件,未
繳裁判費,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9,8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又當
事人書狀,除應表明當事人之姓名外,並應記載其住所或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規定。原告既未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起訴狀記載黃才銘趙穎潔之住所或居所,爰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十五日內,補正各項欠缺,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定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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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