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案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 王柏貴
程湘琪
林宗毅
被 告 吳達奎(原名吳堂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
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
之6分別定有明文。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查本
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規定,代位楊朝成(遺產管理
人:何恩得)向被告請求,先位聲明:㈠確認被告就如附表1、2
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分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
同)500萬元、1,500萬元之抵押權(下分稱系爭抵押權1、2)所
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塗銷系爭抵押權1、2登記。備位聲
明:被告應塗銷系爭抵押權1、2登記。核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系爭抵押權1、2之價額應合併計算,即系爭抵押權1、2所擔保
之債權額分別為500萬元、1,500萬元,合計2,000萬元;惟擔保
物即系爭土地之價額合計為498萬1,502元(詳附件計算式所載),
少於擔保債權額2,000萬元,故應以擔保物之價額498萬1,502元
為準。至先位聲明㈠、㈡及備位聲明,均係為排除系爭土地1、2經
設定擔保物權之狀態,堪認各項聲明標的之經濟目的實屬同一,
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惟上開聲明標的之價額同為498萬1,5
02元。準此,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8萬1,502
元(計算式詳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0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1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管理者) 1 臺北市○○區○○段○○段 00000地號土地 6分之1 楊朝成 (何恩得) 2 臺北市○○區○○段○○段 000地號土地 6分之1 楊朝成 (何恩得) 3 臺北市○○區○○段○○段 000地號土地 12分之1 楊朝成 (何恩得) 4 臺北市○○區○○段○○段 000地號土地 6分之1 楊朝成 (何恩得) 5 臺北市○○區○○段○○段 000地號土地 8分之1 楊朝成 (何恩得) 6 臺北市○○區○○段○○段 000地號土地 8分之1 楊朝成 (何恩得) 7 臺北市○○區○○段○○段 00000地號土地 8分之1 楊朝成 (何恩得)
附表2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管理者) 1 臺北市○○區○○段○○段 000地號土地 8分之1 楊朝成 (何恩得) 2 臺北市○○區○○段○○段 00000地號土地 8分之1 楊朝成 (何恩得) 3 臺北市○○區○○段○○段 000地號土地 8分之1 楊朝成 (何恩得) 4 臺北市○○區○○段○○段 000地號土地 8分之1 楊朝成 (何恩得)
附件:
㈠先位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1、2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部
分:
⒈此項標的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其
價額。
⒉系爭抵押權1、2擔保之債權額合計2,000萬元。而供擔保物即附
表1、2所示系爭土地1、2之價額合計498萬1,502元(計算式為
起訴時即112年度每平方公尺之土地公告現值×面積x權利範圍
),少於擔保債權額,故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8萬1,502
元。
計算式:(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附表1編號1所示土地:4,500x43x1/6=32,250
附表1編號2所示土地:4,500x447x1/6=335,250
附表1編號3所示土地:4,500x42x1/12=15,750
附表1編號4所示土地:4,500x809x1/6=606,750
附表1編號5所示土地:4,500x835x1/8=469,688
附表1編號6所示土地:4,500x66x1/8=37,125
附表1編號7所示土地:4,500x2x1/8=1,125
附表2編號1所示土地:4,500x2,638x1/8=1,483,875
附表2編號2所示土地:4,500x31x1/8=17,438
附表2編號3所示土地:4,500x699x1/8=393,188
附表2編號4所示土地:4,500x2,825x1/8=1,589,063
上開金額合計:4,981,502元。
㈡先位聲明第2項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1、2登記部分:
此項標的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
其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同㈠核定為498萬1,502元。
㈢備位聲明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1、2登記部分:
此項標的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
其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同㈠核定為498萬1,502元。
㈣上開各聲明標的之價額同為498萬1,5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後段,應以此價額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