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08號
SLDV,112,補,1008,202310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蘇鋒
訴訟代理人 洪振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章中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祥裕
工程行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
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
張合夥權利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169號裁定意
旨參照),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為俾訴訟標的價
額之核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查報如原告民事起訴狀之起訴聲明第二項
所主張之合夥事業即「祥裕工程行於起訴時之權利價額」,並附
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合夥財產明細、合夥債務證明等
;但不得以原告出資額為合夥權利價額之證明依據)。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