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502號
SLDV,112,家補,502,2023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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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趙偉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慧珊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未據繳納聲請
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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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