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02號聲 請 人 趙偉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慧珊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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