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原 告 陳振文 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複 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被 告 郭祐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郭士展 郭俊志 郭錦村 郭錦文 周郭芒 陳郭修 郭芳嬌 陳振祥 陳淑貞 被 告 郭永豐 郭永裕 郭議淮 郭峻睿 兼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蘇陳美 被 告 蘇陳美 郭靜純 陳發財 陳聰賢 陳民乾 陳阿香 陳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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