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112號
SLDV,112,家救,112,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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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王渝閩
代 理 人 吳秀娥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依璇

相 對 人 林憶君

上 一 人 鍾欣紘律師
代 理 人 鄒宜璇律師
相 對 人 林憶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此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 亦應類推適用之,俾便利人民使用法院解決紛爭,增加實現 權利之機會,實質上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又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5項第12款之家事非訟事件,聲請人自得聲請訴訟救助 。再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該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 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許全部法律扶助,有該會覆 議審查表、專用委任狀等在卷可參。又聲請人於111年度所 得僅新臺幣(下同)840元,名下財產總額263,909元,此有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堪認聲請人資 力非佳,尚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復觀之聲請人之本案請 求內容尚非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自應准許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提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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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