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111號
SLDV,112,家救,111,202310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張喬雅


相 對 人 蘇俊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張喬雅與相對人蘇俊傑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事件(112年度家補字第667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並據其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等件以 為釋明。經核本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就 剩餘財產分配准予法律扶助,有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稽, 且未見有何顯無理由之情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 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