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322號
SLDV,112,司聲,322,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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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施幸江
施智強



相 對 人 周林鳳
林彩娟周品君之繼承人

林月華周品君之繼承人

林清峰周品君之繼承人

林建榮周品君之繼承人

王香
林郁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彩娟周品君之繼承人、林月華周品君之繼承人、林清峰周品君之繼承人、林建榮周品君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周品君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林彩娟周品君之繼承人、林月華周品君之繼承人、林清峰周品君之繼承人、林建榮周品君之繼承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香、林郁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王香、林郁葉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林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周林鳳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 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 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 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1條亦有明文。二、本件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 第336 號、臺灣高等法院111 年度上字第1057號判決確定在 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計算書:112年度司聲字第322號
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 臺 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100,352元 聲請人預納 二 裁判費用 26,596元 聲請人預納 關於相對人周林鳳上訴部分,係由周林鳳預納裁判費用並自行負擔,故不予列計。 總 計 126,948 元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110 年度重訴字第336 號: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百分之60,由相對人周品君負擔百分之8.18,由相對人王香、林郁葉負擔百分之2.5,由相對人周林鳳負擔百分之13.07。(另由被告林金城等9人負擔部分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下不贅述) ㈠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0,035,831元,聲請人繳納裁判費100,352元,嗣因聲請人與被告林游寶珠成立調解,該部分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減縮為9,053,625元(即扣除聲請人起訴時對林游寶珠之請求金額982,206元)。 ㈡被告林游寶珠與本件其他被告(含本件相對人、林金城等9人)之訴訟費用分擔:   1.被告林游寶珠:100,352×(982,206/10,035,831)=9,821元。   2.本件其他被告:100,352×(9,053,625/10,035,831)=90,531元。  ㈢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聲請人對相對人周品君、王香、林郁葉勝訴之部分已先行確定,該確定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97,429元,其訴訟費用為8,974元【計算式:90,531×(897,429/9,053,625)=8,974】。 ㈣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分擔: 1.聲請人應負擔:8,974×(60/100)=5,384元。 2.相對人周品君應負擔:8,974×(8.18/100)=734元。  3.相對人王香、林郁葉應負擔:8,974×(2.5/100)=224元。  4.相對人周林鳳應負擔:8,974×(13.07/100)=1,173元。 二、111 年度上字第1057號: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周品君負擔百分之20,相對人王香、林郁葉負擔百分之5,相對人林金城等9人負擔百分之40,相對人周林鳳負擔百分之20,餘由聲請人負擔。 ㈠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90,531-8,974=81,557元。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26,596元。 ㈢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之分擔: 1.相對人周品君應負擔:(81,557+26,596)×(20/100)=21,631元。  2.相對人王香、林郁葉應負擔:(81,557+26,596)×(5/100)=5,408元。  3.相對人周林鳳應負擔:(81,557+26,596)×(20/100)=21,631元。  4.相對人林金城等9人應負擔:(81,557+26,596)×(40/100)=43,261元。 5.聲請人應負擔:108,153-21,631-5,408-21,631-43,261=16,222元。 三、兩造分擔方式: ㈠兩造應負擔金額: 1.相對人周品君應負擔:734+21,631=22,365元。  2.相對人王香、林郁葉應負擔:224+5,408=5,632元。  3.相對人周林鳳應負擔:1,173+21,631=22,804元。  4.聲請人應負擔:5,384+16,222=21,606元。 ㈡兩造已預納金額: 1.相對人已預納:0元。 2.聲請人已預納:90,531+26,596=117,127元。 ㈢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同上述三、㈠兩造應負擔金額。   查相對人周品君於民國112年6月25日死亡,由相對人林彩娟林月華林清峰林建榮繼承,並就上開應負擔金額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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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