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301號
SLDV,112,司聲,301,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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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羅佳晴
曾常榮
吳思丘
陳信彥
古雅禎
何駿逸
霍翊中

魏君諭
黃曉柔
楊禮任
張郡慈
呂坤翰
辜壬奇
林祺育
唐勝煌
李明達
吳季春
簡苑玲
黃哲繹
翁敏
李宜珊
謝凱守

楊曜隆(原名:簡燿隆

黃品諭
相 對 人 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柏廷

相 對 人 陳慧穎
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忠吉
相 對 人 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宏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附表一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假扣押執行事件中所出具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保證書共二十四紙(保證書字號如附表一所載),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 3 款後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如附表一所示之民事裁定,提 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所出具如附表一所示保 證書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844號等假扣押 強制執行事件之擔保。茲因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訴 訟業已終結,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 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77號 ),爰聲請返還保證書等語,並提出民事聲請撤回假扣押強 制執行狀、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本院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 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 相關卷宗核閱屬實,且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此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9月19日雲院宜文字第1120000587號 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9月20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12000 4501號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9月20日投院揚文字第11 20000993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9月21日新北院英文 字第1120001507號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9月20日彰院 毓文字第1120000978號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9月22日 基院雅文字第1120001242號函、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9月 25日花院楓文字第1120001041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 年9月27日雄院國文字第1120003136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12年9月26日桃院增文字第1120101697號函及本院民事紀 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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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