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李慶良
陳視介
相 對 人 楊文惠
債 務 人 錦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才
債 務 人 亨利伯有限公司(即EDDIE LEE CORP.)
法定代理人 李聖才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1月17日、105年8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楊文惠、錦樺有限公司、亨利伯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責任,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2,500萬元、新臺幣1,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1月14日、135年7月3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楊文惠自92年起陸續向伊借款新臺幣840萬元、新臺幣550萬元、新臺幣1,250萬元;另債務人錦樺有限公司邀同楊文惠、訴外人李聖才為連帶保證人,於109年起陸續向其申請貸款,4筆借款額度合計新臺幣1億1,600萬元;另債務人亨利伯有限公司邀同楊文惠、錦樺有限公司、訴外人李聖才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貸美金1,651,561.52元。各筆借款之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契約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付息經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亦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及債務人錦樺有限公司、亨利伯有限公司未遵期履行,經催告後仍未清償,就錦樺有限公司、亨利伯有限公司之借款部分,伊已取得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775號、第9351號確定支付命令,上開借款均已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變更契約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2份、他項權利證明書2份、其他約定事項2份、 個人房貸借款契約2份、授信往來契約書5份、房貸增補契約 書、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775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351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存證 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3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 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 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 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 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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