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84689號
SLDV,112,司執,84689,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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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4689號
債 權 人 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高雄甲型聯合保修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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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竣任
代 理 人 陳傳
債 務 人 陳映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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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執制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2 項、第30條之1 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逕發債 權憑證,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於高雄市大寮區,非在本院轄 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 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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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