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4689號
債 權 人 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高雄甲型聯合保修廠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竣任
代 理 人 陳傳易
債 務 人 陳映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執制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2 項、第30條之1 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逕發債
權憑證,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於高雄市大寮區,非在本院轄
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
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