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83404號
SLDV,112,司執,83404,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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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3404號
債 權 人 邱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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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徐衍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 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所地在桃園 市,非在本院轄區,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 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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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