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02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沈登豪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以及聲
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外匯
營運處、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兆豐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執行之存款
債權,上開第三人等分別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及新北市永和
區,故本件已知應執行標的物分別位於上開二址,依上開規
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