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80247號
SLDV,112,司執,80247,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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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02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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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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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沈登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以及聲 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外匯 營運處、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兆豐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執行之存款 債權,上開第三人等分別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及新北市永和 區,故本件已知應執行標的物分別位於上開二址,依上開規 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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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