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0152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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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謝智傑
債 務 人 高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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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向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後執行,並無確定之
執行標的物,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由債務人之住、居所
所在地法院管轄。查債務人係住於臺北市萬華區,有債務人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非屬本院管轄,依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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