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9352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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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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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昱禎即黃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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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昱禎即黃蕙君對第三人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三和分行(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存款
債權及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
三人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三重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