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9029號
債 權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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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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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台灣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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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廖政輯
人
債 務 人 張健誠即張高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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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
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所生
之權利,惟依債權人聲請資料所載,該第三人公司址均設在
臺北市松山區。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
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
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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