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795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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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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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簡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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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執制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
所,視為其住所;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2 項、第30條之1 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未指明執行標的
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又依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及遷徙紀錄資
料查詢結果之記載,可知債務人之最後住所地在新北市新店
區,非屬本院轄區。本院亦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
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