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75043號
SLDV,112,司執,75043,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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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5043號
債 權 人 游川河
債 務 人 施文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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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施文郎所有之車輛及查詢其勞、 健保投保、郵局開戶資料,依其聲請狀及本院訊問筆錄所載 前開車輛停放地點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區○○ 街000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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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