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705號
SLDV,112,司催,705,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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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康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祁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發票人為三星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及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受款人為康福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票據號碼為SU0000000,票據金額為新 臺幣40萬2,137元,發票日為民國112年9月18日之支票1紙, 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 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是 票據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以得背書轉讓者為限。如票 據上已載明受款人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即屬不得依背書轉 讓之票據,縱有第三人取得該票據,亦不能主張票據權利, 自無依公示催告程序命持有票據之人申報權利之必要。三、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遺失票據影本上已記載「禁止背書轉 讓」之字樣,足見該票據乃以康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 人且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依前開說明,此票據核屬不得聲 請公示催告者。聲請人就此票據聲請公示催告,即非適法, 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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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