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6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偉華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王偉華住於臺東縣長濱鄉,非本院轄區,本院 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 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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