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375號
SLDV,112,司促,13375,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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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3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發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潤輝

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33,001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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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